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6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秉豪(原名葉克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