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9083號
TPEV,102,北簡,9083,2014072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083號
原   告 榮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怡真 
訴訟代理人 吳良文 
      林定舉 
被   告 馬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名宜 
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律師
      黃雅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九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被告則否認積欠原告貨款,並 抗辯原告前所交付之貨品有瑕疵,應賠償被告新臺幣967,56 5元,被告主張以此損害賠償債權與系爭貨款債務互為抵銷 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查被告已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 1年度訴字第1379號損害賠償事件中,起訴請求上開損害賠 償債權,業據被告提出該案民事起訴狀及準備書狀、言詞辯 論筆錄附卷可稽,故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101年度訴字第137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1/1頁


參考資料
馬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致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致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