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5709號
TPEV,102,北簡,15709,201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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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709號
原   告 林仁勇
被   告 魏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8 月19日下午3 時2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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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