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501號原 告 復興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福生被 告 詹洪美妙訴訟代理人 詹宣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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