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192號
上 訴 人 楊清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鈞琮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貳佰柒拾玖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