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仰
訴訟代理人 陳泓銘
高君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何雅雯
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雅雯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捌
佰叁拾叁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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