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78號
原 告 林豐
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律師
被 告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仰
訴訟代理人 高君毅
陳泓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