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2年度,78號
TPEV,102,北勞簡,78,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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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78號
原   告 林豐
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律師
被   告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仰
訴訟代理人 高君毅
      陳泓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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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