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李沛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
給付薪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
11元(100,782 -9,871 =90,91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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