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554號
原 告 江晏嬅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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