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1554號
TCEV,103,中補,1554,2014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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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554號
原   告 江晏嬅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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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