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1520號
TCEV,103,中補,1520,201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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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520號
原   告 林美惠
訴訟代理人 簡文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園廖媽媽的店即廖國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
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89,39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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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