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838號
原 告 林景源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景源
被 告 國立中興大學附屬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陳金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中興大學附屬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間請求
確認設計監造費扣罰事由不存在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聲明請
求:確認被告對原告設計監造費扣罰事由不存在應還扣罰金額新
臺幣(下同)266,700元。依原告上開聲明前者為確認之訴,後
者為給付之訴,故本件訴訟標的有二,並非僅單一之訴訟標的。
則訴訟標的價額,確認之訴之利益為266,700元,給付之訴為266
,7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533,4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原告起訴
時已繳之2,870元,本件尚應補繳第一審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2,9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