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1495號
原 告 莊蕙萍即意象廣告社
被 告 私房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廣告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3 月14日、103 年4 月4 日委 託原告刊登蘋果日報大臺中版及雲嘉南版廣告2 則,廣告費 用計新臺幣(下同)4 萬元,詎料,原告於廣告刊登完畢後 ,被告迄未給付上開廣告費用,屢經原告催討,仍置之不理 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廣告合約書、存證信函及 回執、當日報紙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被告應給付原告4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03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 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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