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3年度,1374號
TCEV,103,中小,1374,201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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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13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黃益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6 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70萬元,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違約金等情, 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 放款帳戶還款明細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 據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 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 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150 元)。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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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