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3年度,1121號
TCEV,103,中小,1121,201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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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1121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周賢昜
      楊順宏
被   告 李淑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528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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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