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3070號
TCEV,102,中簡,3070,20140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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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0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裕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德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2,075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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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