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0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裕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德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2,075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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