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3年度,90號
LTEV,103,羅補,90,201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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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9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張玉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
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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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