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03年度,15號
LTEV,103,羅簡,15,2014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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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108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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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