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2年度,149號
CPEV,102,竹東簡,149,20140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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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東簡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彭玲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敏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敏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年 6月1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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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