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東簡字第11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德欣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婕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政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年 6月2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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