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許義郎
原 告 唐幼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吳龍建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謝忠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9萬4126元
(人民幣88萬7050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3年6月30日臺灣銀行
現金匯率1:4.886換算後,為新臺幣 433萬4126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另加計56萬元之請求後,合計 489萬412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 4萬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