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2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務 人 楊明珍
債 務 人 楊正榮
一、債務人楊明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
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叁仟陸佰叁拾貳元,及自民
國10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
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明珍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楊正榮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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