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莊峻銘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柒拾貳萬伍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貳拾柒萬
玖仟貳佰叁拾壹元自民國10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及客戶帳務查詢表)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