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79號
原 告 田順雄
原 告 田順居
原 告 田瑞寶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被 告 田文雄
被 告 田文德
被 告 田進祥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田隆富
被 告 洪田連註
被 告 田網流
被 告 蔡田秀花
被 告 林文典
被 告 林佳臻
被 告 田陳金蓮
被 告 蘇田秀卿
被 告 吳田秀珠
被 告 李田秀芬
被 告 田見清
兼上列十人
訴訟代理人 田文欽
被 告 田見春
被 告 田建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又本件被繼承人田發之繼承人林田嬌之繼承人尚
有洪林寶美(見本院卷第94頁、第106 頁),請原告具狀是否追
加為被告,嗣原告具狀後再行通知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