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3年度,79號
CCEV,103,潮簡,79,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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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79號
原   告 田順雄
原   告 田順居
原   告 田瑞寶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被   告 田文雄
被   告 田文德
被   告 田進祥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田隆富
被   告 洪田連註
被   告 田網流
被   告 蔡田秀花
被   告 林文典
被   告 林佳臻
被   告 田陳金蓮
被   告 蘇田秀卿
被   告 吳田秀珠
被   告 李田秀芬
被   告 田見清
兼上列十人
訴訟代理人 田文欽
被   告 田見春
被   告 田建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又本件被繼承人田發之繼承人林田嬌之繼承人尚
洪林寶美(見本院卷第94頁、第106 頁),請原告具狀是否追
加為被告,嗣原告具狀後再行通知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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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