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3年度,177號
CCEV,103,潮簡,177,2014072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177號
原   告 蔡玉茹
訴訟代理人 丁豐德
被   告 張福雄
      張堃雄
      張文峰
      張延通
      張芳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三年度潮簡調字第二十七號確認界址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坐落屏東縣竹田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為其所有,被告無權占有部分系爭土地,爰依民 法第767 條、第179 條及第184 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返還 土地。被告張堃雄則抗辯系爭土地與被告所共有同段1217地 號土地間之界址有爭議,其已向本院起訴請求確認界址,業 經本院以103 年度潮簡調字第27號審理中,被告並無占有使 用系爭土地之情事。經查,被告張堃雄已向本院起訴請求確 認兩造間前揭土地之界址,現由本院以103 年度潮簡調字第 27號審理中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民事事件卷宗 查閱無訛。又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而請求返還, 則兩造間前揭土地之正確界址為何,攸關原告得否對被告主 張上開權利,自屬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是經被告張堃雄聲 請,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返還土地事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