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3年度,36號
SDEV,103,沙補,36,201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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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補字第36號
原   告 運聯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幼青核發支付命
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3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700元,準此,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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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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