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沙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陳成財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3年6月25日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成財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成財於民國102年2月1日17時許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查獲其有製造經主管機關 公告查禁之器械(改造手槍、空氣槍、車床、鑽床等,詳如 扣押物品目錄表),而為移送機關所查獲,上開行為業據本 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16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 5年,扣案改造手槍2支及改造槍管2支均沒收,業已確定。 惟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其餘物品,則未併予沒收之諭知, 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5月8日中簡秀量字 第46570、46569、46567號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 令請移送機關依法處理,爰此而以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條之規定,移送鈞院裁處。二、按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 並不得移送法院,該項期間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3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係於102年2月1日 查獲其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並扣得如扣押 物品目錄表所示之物品,惟移送機關就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 序維護法之行為部分,遲至103年6月30日始移送至本院(有 本院在移送書上之收文戳附卷可稽),顯已逾二個月,依上 揭規定,移送機關其移送不合法,本院尚難據此而裁處,爰 逕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三、次按查禁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又查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入;而本法所稱查禁物,係指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 所定違禁物以外,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 有之物,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23 條但書第3款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條分別 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槍枝及半成品子彈,經移送 機關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查局鑑定結果,認均不具殺傷 力,有該局102年3月2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 可查,足認上開槍枝及子彈均非違禁物,復非依法令禁止製 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自不屬查禁物;另如附 表二所示之物品,均非查禁物,且非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
所得之物,亦無從為沒入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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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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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改造短槍 │3支 │槍枝管制編號分別為│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2 │空氣短槍 │1支 │槍枝管制編號 │
│ │ │ │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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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空氣長槍 │1支 │槍枝管制編號 │
│ │ │ │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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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半成品子彈 │71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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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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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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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鑽床 │2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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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車刀 │16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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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鑽頭 │188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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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鑽床扳手 │1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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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研磨機 │1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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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研磨鑽頭 │8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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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游標尺 │1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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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底火 │84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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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槍管原料鐵條 │7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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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槍枝零件 │6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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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車床 │1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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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銑刀 │3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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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放大鏡 │1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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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狙擊鏡 │1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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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子彈原料銅條 │4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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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銅製子彈 │1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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