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37號
原 告 姚妮君
姚人豪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文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