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3年度,707號
TYEV,103,桃小,707,2014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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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707號
原   告 頂尖機車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呂志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
  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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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