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小字,103年度,16號
TYEV,103,桃勞小,16,2014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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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勞小字第16號
原   告 陳進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蔡佳龍間請求給付薪資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本院以103 年度桃勞小字第16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詎原告於 民國103 年5 月30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 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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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