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司桃簡聲字,103年度,74號
TYEV,103,司桃簡聲,74,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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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簡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張慶興
聲 請 人 張慶村
聲 請 人 張昱承
聲 請 人 張竣剴
相 對 人 張錫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乃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 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是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 通知,如僅因當事人「拒收」、「逾期招領」或「人在國外 」等原因未受送達,而非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自仍與公示 送達之法定要件不合,最高法院82年臺上字第272 號判例意 旨參照。末按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 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5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所 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 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若表意人以書信為意思表 示,該書信達到相對人,相對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收時, 該書信既已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 內容,依上說明,應認為已達到而發生效力,最高法院75年 度台抗字第255 號判決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現住地址桃園縣桃園市○○ 街000 巷0 號寄發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存證信函為意思表 示,詎上開信函因「招領逾期」以致原件遭退回,致不能送 達,非因聲請人過失所致,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存證信函、郵局退件 信封等影本為證。然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 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目前有無居住於「桃園縣桃園市○○街 000 巷0 號」之處所,調查結果發現相對人現確實居住上開 地址,此有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103 年7 月28日桃警分刑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查訪報告表附卷可稽,是難認相對人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是以,尚難逕憑「招領逾期」之退件信 函即認相對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無法送達之情形,自與 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所為聲請顯屬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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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