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415號
原 告 簡堂
被 告 張麗馨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板簡字第415 號修復漏水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 年6 月2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31日下午4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房屋內之熱水管線依附件所示工程項目為漏水修復工程,至修復為止。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參萬壹仟參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 00弄0號3樓(以下簡稱3樓房屋)滲水至原告所有同址2樓房 屋(以下簡稱2樓房屋)之天花板,經原告於民國(下同) 102年9月9日偕同原告之丈夫即訴外人曾沐賢測試,發現確 實為被告家中房間地板之排水管老舊破裂所致,經原告多次 告知被告,並屢次經新北市板橋區新海里之里長調解,但兩 造因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成立,為維護原告居家環境衛生及 生活之品質,故要求被告應修繕其所有之前述房屋之給、排 水管,使該給、排水管不再漏水滲入原告之房屋內。為此爰 依民法第767條排除侵害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 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00巷00弄0號3樓房屋,請求將水管漏水部分修復不漏水 為止,不得再漏水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原告主張因被告水管漏水導致被告房屋漏水,並主張被告 丈夫曾沐賢曾至原告家中查看,表示漏水嚴重等等。實際 上原告係於102 年9 月初告知被告,謂之最近一至二個月
間原告房屋有漏水情事,然早於原告告知漏水情事前,被 告於更早之前整修房屋,即已將水管全數更換為不銹鋼水 管;且據被告丈夫實際檢視原告房屋天花板情形,實際並 未看到漏水水滴及油漆剝落情形。按漏水原因眾多,非謂 樓下漏水即必為樓上所導致,應視漏水實際路徑而定;況 原告主張房屋漏水,然就漏水開始時間、持續時間、具體 漏水位置為何均語焉不明,僅空口斷定必為被告所致,被 告實難接受。末以原告雖主張因此造成無法睡眠,然據被 告丈夫觀之現場情形,並無原告所主張漏水情事,對於原 告所主張無法睡眠,亦令被告存疑。
(二)原告主張曾找里長協助協調,並主張里長屢次協調未果。 然實際上里長僅與被告協調過一次,且因原告並未實際舉 證證明三樓確實漏水,僅自行拍攝相片予里長,被告自無 從在無任何證據之情況下自行拆除地板檢查。
(三)實際上,被告曾於里長居間協調時,透過里長告知原告, 若拆除被告房屋地板檢查確有漏水,被告願意負擔全部費 用;另一方面,如無漏水,原告應負責被告拆除及回復原 狀之費用支出。然原告表示若非被告房屋漏水,原告僅願 負擔一小部分之費用,實為被告難以接受,況漏水實際情 況為何,應由原告委請專業人士先行勘驗測量,而非單方 主張。
(四)再者,被告自102 年以來,每二個月自然水費最少為245 元(102 年6 月),最多為398 元(102 年2 月),若原 告主張被告水管漏水,豈有可能每月僅有100 餘元之自然 水費?由此可見原告所言並非屬實,原告仍應證明房屋漏 水確因被告水管漏水所致。
(五)原告於102 年9 月告知漏水情形,表示於前一、二個月開 始發生漏水。被告丈夫前往觀察,確有類似漏水情形發生 ,於是詢問原告漏水情況,也告知原告漏水情況有很多種 ,請他先查明漏水情形,看時間是間歇性或常態,被告丈 夫當時並舉例表示其大哥於當時也發生相同之事,他是住 三樓房間漏水原以為是四樓漏水,事後查明是五樓雨水排 水管,於三樓以下某處堵塞水管積水造成的,於是把五樓 排水管堵住就沒有漏水了。被告在幾年前因整修房屋專家 建議為了長久著想,以前建築熱水管是鐵管容易腐蝕,於 是就把熱水管全部換成不鏽鋼管,此為原告所明知亦實際 看過之事實,但原告卻一口咬定說地震也會造成,敢問原 告921 大地震至今全臺灣造成多少戶家庭漏水,還是有再 發生幾次的大地震,使得被告建築物龜裂到水管斷裂造成 他家漏水?
(六)如今原告訴諸法律(說被告夫承認是他家漏水的事絕非事 實,被告夫保留法律追訴權)。後原告透過里長來協調, 被告丈夫也告知里長觀察情形,依被告丈夫請教專業人士 及自身經驗,原告房屋若有漏水,亦非短時間所能造成, 原告也主動告知里長叫被告夫去修理,若非可歸責被告, 原告願意負擔部份費用,但被告丈夫告訴里長如是被告問 題決不規避責任全權負責。
(七)綜合以上原因說明:
1、被告丈夫察看原告漏水非這一、二個月內所能造成的,原 告房間呈現出不尋常的原因,整體房間呈現出均勻顏色, 斑點由深至淺並未看到有漏水掉漆情形,也未有原告說漏 水使他床鋪無法睡覺情況。被告房間與原告同一間也有漏 水情形,可見應該與原告是同一地方,與被告夫轉訴他哥 哥的情況一樣,只是被告處在高處壓力往下走,並有油漆 剝落的情況,並未與原告一樣有無法解釋的地方。 2、被告丈夫請教專業解釋;是熱水管從地板延伸至牆壁的那 段容易腐蝕而漏水,主體建築物是鋼筋混凝土,水管包裹 裡面,因為沒有空細無法接觸空氣,就算腐蝕也不至於漏 水,有如自來水地下管或樓上水塔及地下涵管等,一般都 是因為牆面砌磚有空細的關係,使得水管接觸空氣造成腐 蝕而漏水,漏水不會跑到另一地方,一定是樓上水管漏水 ,樓下浴室牆壁漏水,因為樓上排水管是鑽過地板經過樓 下浴室天花板,( 在走回牆壁一直往下層樓) ,被告四樓 也曾經水管漏水導致被告浴室漏水,某間房間漏水一定是 在邊間,因外圍牆面砌磚有間隙,水從某地方流過來,如 排水管,配電管,電話線路,第四台管線等,都是水很好 的路徑,房間因空氣不流通造成濕氣太重,尤其二樓陽光 照不到窗戶又緊閉形成水滴等,也都有發生的可能。 3、漏水非只有樓上或樓下關係,那要看漏水的路徑在那裡, 有如前面被告夫轉述他哥哥漏水情形,相隔有兩層樓高。 4、被告也到自來水處調出以前水費單,並未有異常多出情況 ,且維持一定的水費,證明被告家並未有漏水的情形發生 。
(八)原告未查明事實真相就濫行興訟,被告為了不再浪費時間 及社會成本,在此主動請求由原告去找專業來鑑定,爾後 問題不在被告,原告要負起全部工程費用責任,並賠償被 告一切損失包括精神,名譽損失等。被告整修房屋時並未 擅自更改主體建物任何地方,整修只是把地板鋪上木質板 ,以及熱水管全部更換,主體建築物如有天然不可抗拒的 問題,被告無法負責。
(九)原告說現已無漏水,三樓熱水管部分仍在使用,所以被告 認為應是外牆部分造成,應由全棟住戶共同處理各等語。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院於103年3月7日上午10時至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即坐 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履勘 結果:該房屋為5層鋼筋混凝土建物之第2層,系爭房屋 緊鄰陽台房間天花板有滴水、油漆剝落,地上置集水桶盛 水,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又本院委由財團法人中華營 建基金會就上開系爭房屋房間天花板滴水、油漆剝落原因 與修復方法及費用為鑑定,經該會鑑定結果:2樓漏水係 因3樓熱水管年久失修及部份因外牆老舊、原有防水失效 所致,漏水範圍包含2樓後側臥室平頂、後陽台平頂、牆 面、廚房平頂及3樓後陽台平頂、牆面、廚房平頂各等語 ,此有該會103年5月20日營建基字第103040號函附鑑定報 告書(第3、4頁)附卷可憑。是原告主張被告應將所有坐 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房屋內 之熱水管線依附件所示工程項目為漏水修復工程,至修復 為止部分,為可採取。
(二)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應將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00巷00弄0號3樓房屋內之熱水管線依附件所示工 程項目為漏水修復工程,至修復為止,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至逾此之請求,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