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185號
原 告 陳泳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呈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671萬1,4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萬7,528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6萬7,028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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