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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3年度,1149號
PCEV,103,板簡,1149,201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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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149號
原   告 連秀榮
被   告 瀚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宜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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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予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