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122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温培安
被 告 蔡忠釗
蔡東燁(原名蔡佳宏)
蔡佩純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1226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9
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以繼承被繼承人彭淑芬所得遺產為限,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玖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繼承被繼承人彭淑芬所得遺產為限,以新台幣伍萬陸仟玖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李璁潁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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