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3年度,1217號
PCEV,103,板小,1217,20140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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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1217號
原   告 張淑晶
被   告 吳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7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邀同訴外人吳長啟戴淑琴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29日與原告簽訂房屋租賃契約, 向原告承租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房屋,租賃期間 自103年4月29日起至104年4月28日止,每月租金為新臺幣( 下同)12000元。按兩造契約第7條、第18條第1項、第5項分 別約定:「契約期間乙方(即被告)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 得向甲方(即原告)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 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 議。」、「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 償甲方兩個月租金及押金(押金為兩個月租金),乙方絕無 異議。」、「自訂本契約起,乙方若無故不接聽電話,甲方 得不另寄發存證信函,便沒收乙方已繳交之押金及租金,若 有不足兩個月之租金及押金,甲方得向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 人求償,乙方絕無異議;乙方若叫甲方裝設屋內設備(例如 流理台、冷氣、訂作櫃子)但卻無故退租者,除賠償屋內設 備外,另應賠償甲方10萬元。」。查被告於簽訂系爭租賃契 約後竟消失不見蹤影,是原告自得依上開約定向被告請求賠 償10萬元之違約金。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 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所提答辯狀則辯以:(一)按兩造在103 年4 月29日商談租屋之情事,被告於是先付 定金1000元,並在原告自行備妥之文書(並非定型化租賃 契約)上面予以簽名而已,原告並無交付一份給被告留存



,惟被告離開時愈想愈不對勁,為何原告並沒有使用定型 化租賃契約書,於是認事有蹊蹺,而且又有異於常態,被 告於是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打給原告(0000000000 ),表示不願承租系爭房屋,此有電話通聯紀錄可稽。足 認兩造就糸爭房屋並未達成租賃之合意,先予敘明。(二)按定約定金又稱為立約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的訂立而支 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司法院解釋第115 號規定,當事人 約定兩人支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 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詎原告據該未合意 之租賃契約書所載條款,請求被告給付租金10萬元及違約 金15萬元,亦屬無據。
(三)再按定金罰則,是指定金的懲罰規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 ,不屢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 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再者被告僅支 付定金1000元,並在當天即表明不予承租系爭房屋,並未 造成原告任何損害的問題,則原告依據租賃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租金10萬元及違約金15萬元,顯 無理由各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 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 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 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72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提出房客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乙件為證,被 告對該契約書之真正亦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至被告上開所辯,並未就其反對之主張舉證證明以實其 說,揆諸首開說明,被告上開所辯,委無足取。(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無不合,應予准許。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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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