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3年度,1020號
TPAA,103,裁,1020,2014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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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020號
再 審原 告 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松
訴訟代理人 陳惠明 會計師
 林瑞彬 律師
再 審被 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黃育民
上列當事人間契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4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提起上訴,而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 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 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民國95年8月份庭 長法官聯席會議㈠決議在案。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41 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 ,以103年度裁字第44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而告 確定。嗣再審原告對於原確定裁定及原判決聲請(提起)再 審,關於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應專屬為原判決之高 等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依首揭說明,自 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於再審原告 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以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廖 宏 明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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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