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屋還地等依職權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台職字,103年度,45號
TPSV,103,台職,45,201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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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職字第四五號
上 訴 人 徐宏偉
      邱淑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劉琦富律師
被 上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
九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號),有應更正之
處,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號裁定當事人欄所載,應更正為如本件當事人欄。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沈 方 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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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