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3年度,821號
TPSV,103,台聲,821,201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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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一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
      院蘇澳分院    
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天卷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
(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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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