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3年度,798號
TPSV,103,台聲,798,201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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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九八號
聲 請 人 侯水深律師(即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之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徐宏偉邱淑玲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
○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沈 方 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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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