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103年度,17號
TPSM,103,台附,17,201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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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一○三年度台附字第一七號
上 訴 人 德川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金園
上 訴 人 李文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秀晴律師
      羅明通律師
被 上訴 人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瑾怡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
一○二年十二月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二年度
重附民上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此所稱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包括對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在內。本件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被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已為實體判決。刑事訴訟部分,經原審判決後,上訴人等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茲上訴人等分別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合法上訴,但本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前揭說明,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徐 文 亮
法官 周 政 達
法官 蔡 國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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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川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