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03年度,82號
TPSM,103,台聲,82,201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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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二號
聲 明 人 謝登淵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一0三年六月十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四
四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謝登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0三年度聲字第六七四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許 仕 楓
法官 林 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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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