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3年度,2478號
TPSM,103,台上,2478,201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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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八號
上 訴 人 曾石放天(PEARSON KYLE LEE)
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律師
      陳明欽律師
      蔡秉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二
二七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改制前為台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五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 一重論處上訴人曾石放天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 刑,固非無見。
二、惟查:㈠原判決事實認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間某日, 在新北市新店區(改制前台北縣新店市○○○○路○段○號 住處,收受年籍不詳之外籍友人SHELDON 交付如其附表一編 號一、二所示大麻植株,竟意圖供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用 ,放置在住處三樓儲藏室內如其附表二編號一所示鐵架上, 以如其附表二編號二所示燈組照射及澆水而栽種大麻(見原 判決第一至二頁)。然其理由引用之證據為:上訴人之鄰居 友人PETER DEARMAN 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稱(西元)二○一三 年三月初在上訴人家中看過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 大麻植株,上訴人說是其友人SHELDON 所送,託上訴人代為 照顧等語;上訴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中,均自承警方在伊 位於新北市○○區○○○路○段○號住處查扣之大麻植株係 伊友人交予保管,交付時狀況良好,伊知悉為大麻,將之置 於鐵架上伊所種植之蘆筍旁邊,伊為蘆筍澆水時,亦會為該 等大麻植株澆水等語(見原判決第三頁、第七頁);卻係上 訴人受友人之託代為照顧大麻植株。其事實之認定與採用之 證據不符,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上訴人究係自己栽種 大麻或係受託照顧,尚有調查釐清之必要。㈡上開上訴人所 辯及PETER DEARMAN 之證述,如屬非虛,上訴人既僅受託照 顧大麻植株,能否認係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不無研 求餘地。㈢原判決事實認定,上訴人於同日收受如其附表一 編號一、二所示大麻植株及編號三至六所示之大麻枝、大麻 葉,竟意圖供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用,而栽種大麻植株。 倘屬無訛,則上訴人係先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純質淨重



二十公克以上罪,進而再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 罪,得否認係一行為同時觸犯該二項罪名,亦值商榷。以上 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 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郭 玫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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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