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旗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蘇美緞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森源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柒佰
叁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