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3年度,500號
STEV,103,店補,500,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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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00號
原   告 李育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鴻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1,53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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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