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463號原 告 羅陳森訴訟代理人 徐秀美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明間請求給付保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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