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3年度,445號
STEV,103,店補,445,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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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445號
原   告 觀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棟
訴訟代理人 趙銘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銘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8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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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