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445號
原 告 觀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棟
訴訟代理人 趙銘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銘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8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