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3年度,426號
STEV,103,店補,426,201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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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426號
原   告 綠中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愛麗
訴訟代理人 楊振鋐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又淳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84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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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