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司店補字,103年度,10號
STEV,103,司店補,10,201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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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店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高銘君
      鄭高桂枝
      高銘堂
      高泉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銘楠間聲請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未於
聲請狀表明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額(如提出鑑價報告、房屋稅單
及其他價額證明文書),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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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