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店補字第10號聲 請 人 高銘君 鄭高桂枝 高銘堂 高泉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銘楠間聲請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未於聲請狀表明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額(如提出鑑價報告、房屋稅單及其他價額證明文書),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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