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112號
原 告 謝家清
被 告 邱進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3 年7 月28日星期一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惟原告嗣後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10 元外,尚欠110 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再開辯論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