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六小字第8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陳燕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零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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